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9月2日原民社字第1110045905號函辦理。二、旨案調查期間將指派人員攜帶前函影本及配掛識別證,抽樣訪問設籍於臺灣省地區15歲以上原住民住戶,所填資料僅供整體決策與統計分析之用,工作人員絕不對外洩露,倘對該調查有任何疑慮,請貴單位協助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