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實施計畫

一、目的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5年底為止,20歲以上已設戶籍之新住民人口已逾20萬人,為協助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鼓勵新住民參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透過實際參與選務工作,使其深入瞭解我國選舉及投開票方式,以深化其民主素養,增進參與公共事務意願。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三、實施對象

(一)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設有戶籍,且年滿20歲者。

(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且年滿20歲者。

四、實施期間: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五、實施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透過下列管道宣導,鼓勵新住民參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

(一)政府機關:透過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宣導。

(二)新住民相關團體:透過新住民團體宣導。

(三)相關網站及媒體:透過新住民較常瀏覽之網站及接觸之媒體管道宣導。

(四)新住民相關活動:透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國際移民日等舉辦之相關活動宣導。

(五)宣導單張: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宣傳單張,於前開宣導管道發送。

六、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參加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七、本計畫辦理成果,列入107年度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績效項目考核。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承辦本項業務人員,依規定辦理敘獎。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