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農糧署105年9月29日修正「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

 

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業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辦理並加強宣導在案,修正內容如次: 

(一)  檳榔廢園與轉作可分項辦理。 

(二)  調整受理對象:位於山坡地農牧用地檳榔園為優先,為擴大辦理層面及加速檳榔廢園工作,自106年1月1日起納入平地檳榔園。 

(三)  調高轉作費: 

1、  山坡地:廢園補助15萬元/公頃。倘轉作推薦作物,可再領取種苗費每公頃最高5萬元及田間管理費5萬元,合計最高補助25萬元,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2、  平地:廢園補助15萬元/公頃。倘轉作推薦作物,可領取種苗費每公頃最高5萬元,合計最高補助20萬元。 

(四)  增加轉作品項:如芒果、牛樟及番石榴

 

下載: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