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條文修正發布
一、 | 有關113年度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及期程如下: |
(一) | 受理機關於當年度 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間依本條例第四條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
(二) | 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勘查作業,且將勘查結果 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 |
(三) | 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撥付禁伐補償金予申請人。 |
(四) | 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主管機關結案。 |
(五) | 辦理禁伐補償宣導會並函知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